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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员工向银行借款再转贷给企业的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4260
     

      【案例】请教老师,王某从银行贷款50万元借给所在A企业使用,个人是A企业的正式员工。企业支付给个人员工的利息支出,如何列支?王某需要给A公司代开发票吗?

      答:

      一、案情分析:

      从上面案例描述,可以得知存在两项贷款业务行为,一项是银行向王某贷款50万元,二者没有关联方关系;另一项是王某向A企业贷款50万元,属于自然人向企业贷款,属于民间借贷,且二者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即银行贷款给王某,王某再转贷给A企业。

      二、涉税处理:

      1、银行(增值税、印花税):

      A银行向自然人王某贷款50万元,属于贷款服务,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收取利息收入时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按规定银行需向王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及相关法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借贷双方贴花,银行应缴纳印花税25元。

      2、王某(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增值税:王某将向银行借款50万元后再转贷款给A企业,也属于贷款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王某可以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发票时国税局按现行规定代扣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等税费。

      【友情提示】如果员工王某无偿向A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王某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即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收入额*20%。《个人所得税法》等法规规定,付息人A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25元,而王某与A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税印花税。

      3、A企业(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A企业向其员工王某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二者不属于关联方,则A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受借款利率方面因素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可以税前扣除:

      ①必须取得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利息支出

      ④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⑤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及相关法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借贷双方贴花,A企业与自然人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税印花税。

      三、涉及相关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税[2016]36号

      3、《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税收征收管理法》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6、国税函[2009]777号

      7、《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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